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初级工鉴定:
  (一)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者累计工作五年以上的;
  (二)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级工鉴定:
  (一)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的;
  (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高级工鉴定:
  (一)取得所申请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五年的;
  (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高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技师鉴定:
  (一)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满十年或者累计满十五年并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的;
  (二)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
  (三)获得省级或本市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十八条 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累计受聘五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鉴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确有技术专长,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申请提前或者越级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工种)及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报名,交纳鉴定费、领取准考证。
  鉴定机构应当将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名单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鉴定人数和行业、工种,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职业(工种)考评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