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3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使我市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市政府《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8号)、《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07]13、15号)精神和《天津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2年)》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了第二批示范试点的申报评审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天津市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一、 第二批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总体考虑
2008年4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第一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此次组织开展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总体考虑是,按照《天津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2年)》安排,即到2012年,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建设100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和小城镇。据此,作为对第一批示范试点的补充和深化,第二批示范试点工作仍从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和小城镇三个方面开展。重点企业涉及化工、冶金、建筑、医药、食品、造纸、环保、旅游、物流等行业中对发展循环经济有代表性、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单位;产业园区除继续选择资源消耗高、节能减排任务较重的工业园区外,还筛选了一批集约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一体化的农业园区;小城镇选择了“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的示范小城镇中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开发建设的示范项目。
二、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负责人。要将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二)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加快组织实施。区、县政府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