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或人才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三、严格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安置工作改革的要求,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继续加强指令性安置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自谋职业安置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且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置计划,在7月底前将全市各用工单位的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合理调配到有关区县,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要从本区县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安置计划,加快安置步伐,在9月底前与全市同步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用人单位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工资待遇,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相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罚。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