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媒体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人民军队在抗震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经济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扬人民子弟兵不怕牺牲、不畏艰苦、勇于奉献的高尚品格。对违反国家政策、拒不承担安置义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有力的舆论监督,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复员、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从2009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7级至10级的退役士兵,要按照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要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的,要依法清偿所欠退役士兵的工资、医疗费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对城镇入伍的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依法保证他们享有相关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6级以上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7级至10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本人自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或本人自主创业有可靠收入的,应改领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使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