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津英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9〕119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津英中学学费的申请报告》(南物发[2009] 4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9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津英中学学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原在校生收费标准仍按照初中每生每学年33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南开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