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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杭州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杭州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杭州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委托杭州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制订考核办法,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并进行年度考评。对于完成任务好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附件:2009年杭州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工作任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9年杭州市创建卫生强区县(市)
工作任务

  为加快“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建设,提高我市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工作任务。
  一、基本要求
  (一)本区域内不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病危害、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称号,推进健康城市(区)建设。
  (三)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四)孕产妇平均死亡率低于0.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6‰;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
  (六)卫生应急预案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及时率达到100%,及时处置率达到100%。
  (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7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以上;农村饮用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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