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目申报程序。以县(市)为单位组织,由村逐级上报。村在上报项目前要广泛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镇乡(街道)对重点扶持村上报的项目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以书面形式报县(市)扶贫办,县(市)扶贫办研究确定后汇总上报市扶贫办审批,市里在对所报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后下达各县(市)执行。2009年度项目于6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市扶贫办,2009年后项目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扶贫办。
(八)资金安排与下拨。各县(市)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扶持规划,确定重点扶持村和每年扶持重点。市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所在县(市)按1:1比例配套;根据《宁波市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市级扶持资金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管理及拨付;市级扶持资金和县(市)配套资金在所报项目通过市级审批后先下拨各70%,验收合格后下拨其余30%。
(九)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统一向县(市)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总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验收,其它项目在县(市)验收的基础上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按20-30%进行抽查复验。
目标考核以县(市)为单位结合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主要对组织指导、项目效益、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完成好的单位以项目资金追加的方式予以奖励。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切实加强扶持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是市委、市政府为促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作出的重要举措,有关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市级扶持项目要求进行资金配套并足额到位。各级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宁波市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规划和配套的政策措施。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本意见的实施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