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3年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露天矿山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的;
(10)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黑车”载客的;
(11)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抓好安全生产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专职安监员少于2人,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县(市)区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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