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粤价函〔2009〕36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14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三、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标准信息提供费
| 页
| 2
| 复印加收0.5元/页,打印加收1元/页,传真加收6元/页,纸张为A4纸
|
标准信息查阅费
| 份
| 30
| 提供标准信息、文本查阅
|
标准查新费
| 个
| 10
| 标准有效性确认并出具证明
|
标准代购费
| 份
| 100
| 含向外单位索取标准手续费
|
标准检索费
| 项
| 100
| 提供产品相关内容的检索(不出具证明)
|
组织机构年检资料录入费
| 户
| 25
| 提供年检数据录入及校验表打印
|
专题咨询费
| 项
| 面议
| |
企业标准制定费
| 项
| 面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