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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由市农业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监管力度,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二)由市贸发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由市贸发局负责,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有关县(市)政府配合,推进并完成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建设工作;继续加快推进县(市)实行“活禽集中检疫屠宰、推行白条禽肉上市”工作。

  (四)由市贸发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力度,督促健全牲畜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销售台帐、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局负责,确保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100%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五)由市贸发局负责,市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市直控无公害规模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增和调整一批市直控畜禽、蔬菜生产基地,开展无公害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企业人员的管理水平。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打击畜禽养殖使用违禁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的行为。

  (六)由市农业局负责,宣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清理整顿奶站,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七)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快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开展鲜牛奶三聚氰胺和抗生素(青霉素)药物残留抽检,福州市辖区内大型奶牛养殖企业每半年抽检1次,确保牛奶安全卫生。

  (八)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抓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饲料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建立质量监管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现对鱼粉、豆粕等蛋白原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100%纳入监管,对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100%销毁,保障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九)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抽检,全年抽取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 2万份生猪尿样,做到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瘦肉精”100%纳入监管,县(市)屠宰场“瘦肉精”100%纳入监管,“瘦肉精”的阳性率控制在0.5%以内;加强猪肉产品中喹啉类、硝基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打击禽畜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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