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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

  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旅客运输。

  第二十三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二)堵站罢运;

  (三)坑骗旅客;

  (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五)城市内站外揽客;

  (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七)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

  (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清洁、节能运输,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甩挂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引导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

  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办理准运手续,并随车携带准运凭证。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应当有严格的防渗漏、防污染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五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并按照批准的路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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