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属地属事单位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信访隐患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救助救济、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内部问题社会化、个别问题群体化。
第五条 属地属事单位要制订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工作预案,发现信访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领导报告,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教育稳控的责任主体,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
(一)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引发群众上访的具体问题;对越级访,属事单位要积极主动接访,做好劝返接回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属事单位做好上访人的稳控工作。
(二)对属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在属地的,由属地信访联席会议牵头,明确责任,积极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三)对信访人因属事单位对其信访问题不处理、不解决或认为处理不到位而进京到省上访的,只有其信访问题解决处理到位,有关方面已经给予终结认定的,才可由属事单位负责与属地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情况,由属地部门配合属事单位进行稳控。
(四)对同一上访问题涉及多个属事责任主体的,各责任主体均承担化解信访矛盾的连带责任。如果发生越级访,各责任主体都要按照信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赶赴现场接待和劝返,不得以上访问题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为由推诿塞责。
第七条 强化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意识
(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社会责任意识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切实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到守法经营。
(二)深入宣传贯彻《
信访条例》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全社会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