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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省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具体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落实配套资金作为一项政治责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强协作,认真落实。凡是国家对配套资金有明确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总的原则是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谁承诺、谁受益、谁配套。地方政府是落实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县及县以下纯公益性项目,由省政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非纯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配套资金,省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其他项目,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落实好项目的其他资金。
  三、拓宽渠道,多方筹措。配套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符合扩大内需项目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可用资金。各级政府安排年度预算时,要在保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要充分利用各类现有专项资金进行匹配,仍有不足的,要通过财力安排等措施筹集和落实配套资金。要采取财银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带动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建立扩大内需项目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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