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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9〕9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鲁卫规财字[2009]33号)收悉。现就你厅医疗设备技术服务站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标书工本费每份不超过100元;网上招标及网上采购服务费每一中标药品品规不超过300元。
  二、上述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报批。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51号)同时废止。
  三、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及其他费用;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等,公示内容应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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