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济南市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鲁价费发〔2009〕86号)
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济价格字〔2009〕43号)收悉,根据《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自备水源从地下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2.60元;居民生活用水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2.10元。
二、对已具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但暂时无法完全关闭地下水源的企事业单位,分阶段加倍收取水资源费(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具体标准为:以调整后的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2.60元为基础,2009年4月1日起加收0.5倍,即:每立方米3.90元;2009年9月1日起加收1倍,即:每立方米5.20元。
三、对生产用水量大一次加倍征收困难较大的单位,2009年9月1日前可减半加收,9月1日后全额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