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测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肉)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经贸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经贸、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物价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省内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生猪产销合作机制。省内生猪主产区应当与省内、外主销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积极开拓省外销售渠道,并鼓励省内、外主销区在省内主产区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按照“政府调控、协会组织、企业参与”的原则,发展生猪饲养、加工和销售环节的订单生产,支持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各级政府都要组织推动生猪生产对接机制的建立,并对相关饲养、加工、运销企业、协会和服务组织给予必要支持。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物价、发展改革、财政、畜牧兽医、经贸、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建立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以及国家响应机制启动时,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根据实际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