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进一步加大猪肉储备吞吐调节力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较大幅度提高省级冻肉储备,同时各设区市将市级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冻肉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根据国家的响应措施,按照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于地方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按照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各市根据本地能繁母猪和公种猪存养数量,落实好地方补贴资金,并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政策建议。
3.鼓励生猪向省外调运。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适当限制猪肉进口的临时性政策措施,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加大对猪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在技术、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省政府网户站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生猪市场监测,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 提供单位
| 频 率
|
生猪出场价格
| 省物价局
| 每 周
|
玉米批发价格
| 省物价局
| 每 周
|
仔猪价格
| 省畜牧兽医局
| 每 周
|
生猪存栏量
| 省畜牧兽医局
| 每 月
|
母猪存栏量
| 省畜牧兽医局
| 每 月
|
生猪疫情
| 省畜牧兽医局
| 每 月
|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 省经贸委
| 每 周
|
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
| 省经贸委
| 每 月
|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 省经贸委
| 每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