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2009年5月13日)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在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预警指标体系,我省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的指标是:
(一)基本指标。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与全国基本一致,约为6:1。
(二)参考指标。将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作为参考指标。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畜牧兽医局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经贸委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全省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