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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组织调动。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4.7 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市指挥部负责,报道内容由市指挥部提供,正、副总指挥审定。必要时市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

  4.8 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前线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前线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指挥车、消防车、运兵车、拖拉机、野外生存等设备。

  5.2 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草原防火应急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专账存储,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由市财政局和动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动监局申请畜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5.3 技术保障

  建立全市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和通讯调度指挥系统。

  5.4 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科普之冬等平台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间,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的气象预报中要将火险等级预报作为天气预报的主要内容之一。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举行扑火实战演习,切实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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