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领导、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 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制定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2.2.4 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5 负责落实有关领导决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事项;根据火情,向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有关厅委及时报告草原火灾情况。
2.2.6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项。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各县(市)区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保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火灾扑救中的伤员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