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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收入数与地税部门上解财政专户数及待解数据的核对,同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辅助账收入数的核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财政专户辅助账支出数与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支出数的核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代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代发资金明细数据的核对。

  通过定期核对,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财务账与业务账相符。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每月结账前,应对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的原始单据、对账单、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货币资金、会计报表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四相符。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须指定具体负责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账务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账务核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账务核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账务核对以地税部门征缴实收数据为主进行,地税部门应按月核对社会保险费实征数、划解财政专户数和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数,确保准确、真实。

  第八条 地税部门应在每月底前将当月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收入回单登记财政专户财务账。同时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已划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险种征缴数据(含单位数据和个人数据)发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业务账。对于确有原因当月底前未及时划解财政专户的基金,地税部门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地税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月社会保险费实征、划解财政专户情况,并于当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实征、划解财政专户明细情况(按险种、滞纳金和利息等项分类)传递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划解财政专户明细情况与财政专户财务账进行核对,若核对无误,则双方盖章确认;若发生基金划解未达账务,双方应及时比对信息,分析原因,予以确认;对于因退票等原因确实没有划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应在当月重新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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