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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举办条件的,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举办许可申请。
  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校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不符合举办条件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
  (五)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六)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完成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
  (二)随意变更入学年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随意开除学生或者对学生中途辍学未采取措施的。
  细化标准:
  1、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随意开除学生的,由主管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随意开除学生,经限期整改仍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撤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缩小规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审批机关通报批评,并责令恢复学校原状。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第三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回所收费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三、职业教育类
  (一)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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