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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细化标准:
  1、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2、对园舍、设施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3、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2、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3、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4、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初审就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2、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通过就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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