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洪教法字[2009]8号)
各县(区)教体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局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并结合《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制定了《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综合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
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符合办学条件和当地教育发展需要,达不到设置标准,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至10人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基础教育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