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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2月初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务求取得实效。要根据安全生产多行业和系统性特点,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每月定期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处理治理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铁路、民航、电力、民爆和通讯、渔业、农机、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在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生产经营一线的现场监管,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安全管理实施定期评估,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绩效,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

  (四)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治理行动,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附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
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煤矿
  (一)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
  煤矿企业和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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