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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协议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
  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附件2: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买方(采购人):
  地址:

  卖方(供货商):
  地址: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编号为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之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过议价(反拍、团购)确定合同成交结果,现就合同履行事宜,签订本供货合同。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序号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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