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协议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
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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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买方(采购人):
地址:
卖方(供货商):
地址: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编号为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之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过议价(反拍、团购)确定合同成交结果,现就合同履行事宜,签订本供货合同。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序号
| 采购编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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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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