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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协议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采购人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接受。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赔偿。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无正当理由而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并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三)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迟延付款应当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支付未支付款项之罚息,罚息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一)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终止本协议,并由采购人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1.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2.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如果协议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商的指定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协议产品销售服务,向甲方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包括指定的供货商名称,授权销售的区域范围、授权期限,并明确乙方与指定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
  乙方指定的供货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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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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