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协议价格与合同价格
1.本协议价格为乙方及其供货商提供协议产品的最高限价,在协议的有效期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与供货商确定合同价格。
2.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应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或为上海地区最低销售价),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供货期间内实施促销方案,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采购人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
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为供货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
第六条 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
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
1.采购人在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验收。
第八条 货物包装要求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九条 质量标准和保证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制造厂商原装产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4.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十二个月(或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
第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
1.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
2.供货商将货物按合同规定交付并验收合格,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制作《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随附发票复印件,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由采购人向国库申请集中支付。
3.货款直接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货商账户。
4.供货合同约定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款项,供货商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由采购人直接向供货商支付。
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
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