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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可以经审核后调整增加采购人当年的预算经费。

第二章 协议供货

  第十一条 参加协议供货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参加协议供货活动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参加协议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授权一家经销商参加投标。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应确定三至五家经营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经销商作为供货商。
  第十三条 协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应当由市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协议采购的中标结果由市采购中心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中标结果确定后,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应包含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的规格型号、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中标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活动原则上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如出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供货产品。
  第十八条 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及时主动地调整和更新系统中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入库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产品价格为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应低于同期市场价格。供货商在系统中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供货商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但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及相关图片等信息,由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中负责维护。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价格,由供货商在系统中负责维护。
  第十九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因更新换代,中标产品无法继续提供的,应由中标供应商在不降低性能配置、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在系统中用同类产品替代,但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产品的最高限价。
  如该产品属于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协议供货合同确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供货商应在系统中采取议价、团购、反拍等竞价手段与供货商确定供货合同,以获得优惠的价格。
  供货商在议价、团购和反拍中的报价不得高于其在系统中的产品的最新价格。
  参与议价、团购和反拍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议价、团购和反拍发起的要件与最终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依本办法的规定与成交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议价是指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协议供货议价功能,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就其提供的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要求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以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金额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采购任务较急的协议供货项目原则上可采取议价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二条 议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可以在系统中就所需采购的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单价和服务要求等事宜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一家供货商提出议价请求,并报出自己愿意接受的价格,同时规定供货商报价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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