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9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9]18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暂行办法中的协议供货产品各品目的具体上线时间,由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进度,逐步纳入协议供货系统中。在实际执行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或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的服务交流中的在线解答中提出。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协议供货产品招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定。
第六条 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活动统一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及规格型号、配置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的招标过程及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各区县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协议供货。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县的协议供货将根据工作进度,逐步实施到位。区县具体实施计划另行通知。
第八条 协议供货涉及进口产品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的采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