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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实施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辽市政办发[2009]6号) “六、企业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对座落在集体土地上已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手续的被动迁企业使用的土地,动迁时按以下原则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按太子河区政府2008年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征地卷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即耕地每亩12万元,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每亩6.4万元,未利用地每亩1.2万元。被动迁土地用途的确认,由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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