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09]52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型项目负责人制度。在我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聘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的人员为项目经理,作为小型项目工程施工负责人,承担相应施工业务。
凡持有由我厅核发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含取得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的在职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汇总,报所在市建委初审后,上报我厅;经我厅认定合格后,可以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办理时间及要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附件1)。
二、各建筑业企业自聘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其中之一。其中《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的投标条件,承担小型项目的施工管理。
三、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范围和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业企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并按专业范围、工程类型标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四、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服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等提升业务素质的培训。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略)
2.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