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地的实施情况。
1、一年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已经供应;
2、供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3、用地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
4、经营性用地是否按照招、拍、挂方式供地;
5、是否按照约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供地;
6、是否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成备案。
第八条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具体监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对已经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自查;
(二)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执法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自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5日、7月5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对各区县批后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结果,由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一)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规定履行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缴纳各项税费、实施项目供地,正确率达到100%;
(二)确需整改的项目,当年整改率达到100%;
(三)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批次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
(四)一年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本年度盘活量达到总数80%以上,且盘活绝对量超过80公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核减该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暂缓受理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批次较上一年度居高不下;
(二)对群众反映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监管处理不力,形成群访或者引起诉讼;
(三)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