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9]22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 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
  (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