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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计划、财政、税务、工商、建设、规划、经贸、金融、环保、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二)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就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参与编制清单,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监督。  
  (四)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
  (五)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其项目招投标必须通知审计机关参加。在中标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竣工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结算。自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审计立项。在建期间,有关项目资料须送审计机关一份存档备案。  
  (六)项目的设计变更、隐避工程的签证必须有甲乙双方、财政、审计、监理等部门参加。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或者交付使用三个月之内,搜集整理决算资料,向审计部门提交决算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派驻专门人员进行跟踪监督。  
  (八)建设项目竣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其项目已竣工验收实施审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故意拖延竣工验收,逾期或者拒不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建设资金管理及拨付  
  (一)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
  (二)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完成后,经请示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开工及拨款手续。  
  (三)计划、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应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70%。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形象进度评审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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