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及重大损失浪费问题;工程成本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合规。
3.审查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工程建设与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决策失误或搞“政绩工程”的问题。
4.审查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按照批准概算内容建设,概算投资控制是否有效,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5.审查工程建设与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有无重大质量问题。
6.审查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将不属于本项目的支出挤入建设成本,是否存在挥霍浪费现象。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1.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原批准内容如期建成进行审查,重点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查实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2.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查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对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审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5.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对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审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审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对已竣工投产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审计。
1.重点审查项目竣工后的效益情况,项目投入生产和运营后能否按原设计能力达产、达效。
2.审查项目有无因决策失误而导致项目投产后无效益或不能全面发挥投资效益。
3.审查项目有无因管理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投资效益的问题。
三、审计结果的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重点、焦点项目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布审计及处理结果。
四、审计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