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可优先获得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3、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4、参加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等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咨询情况;
3、受委托解答有关方面对技术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4、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选取的专家列入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或违规行为等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市建委设计科技处负责专家库的监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情况,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履行专家应尽职责的。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