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厕所清洁卫生,无尿垢和异味,池底见本色,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
(七)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超市、书店的营业场所;
(八)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的展示厅;
(九)车站、候车室、市内公共汽车;
(十)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并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对其进行处罚。
各新闻媒体不得发布烟草广告,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条件、职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质量下降,不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预防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