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改善村容村貌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
(六)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八)承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德部队、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和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制。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单位、个人开展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活动,鼓励符合资质的专业消杀公司参与城乡除“四害”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条 杀灭“四害”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和使用,防止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个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和丢弃废物。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二)环境整洁、美观,达到绿化、美化、亮化标准;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得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五)办公区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有防鼠防蚊蝇措施;
(六)食堂卫生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