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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监督人员执法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负责开标、评标资料和现场影音等资料的存储和归档;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的维护;负责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协助各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市属及以下的国有投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项目、经批准的50万元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五)国有产权和股权转让;

  (六)其他按规定应进场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并应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及交易中心发布。项目业主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八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交易中心要为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样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依法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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