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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现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制定进场交易工作流程。根据需要在交易中心设立窗口、监管办公室。

  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国资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和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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