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上”:企业按“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
(四)“二下”: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企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商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后,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财政厅批复到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批复给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3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省财政厅定期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