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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

  第十一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省财政按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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