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
第十一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省财政按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