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16号)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2号精神,2009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试编,其他企业暂缓编制。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试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