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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实行税收优惠。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200元。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可同时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返乡创办企业,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强化资金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2万元。合伙经营可放宽到50万元,贷款期限2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对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还款信誉良好的,可以再享受一次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一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对持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贷款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分别给予50%、10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但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对于返乡农民自带资金返乡创业的,根据实际投资金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全额补贴。除小额担保贷款外,银行开办的各类创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认定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

  加大补贴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双零”家庭成员创业的,且经营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城乡各类失业人员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的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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