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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凡吸纳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和五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围绕市场需求和“双零”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培训愿望,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免费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农村贫困家庭技能就业帮扶力度,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贫困家庭实施“五包”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最终实现脱贫致富。

  四、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

  (十二)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坚持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入手,开展多形式和多模块的创业指导和培训,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新增企业数量、参加创业服务、自主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及人民群众对创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提高。到2011年,在全市基本形成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培训扎实有效、创业效果显著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十三)构建优质的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资金扶持、创业孵化、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承诺等办法,实行“超市化”的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超过规定最低限额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进一步减免相关收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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