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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援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三、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就业援助工作

  (九)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就业困难的“4045”人员;

  3.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9.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除上述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以外,还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16号)规定的对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时间截止2009年6月30日。从2009年7月1日起统一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对象注明类别,代替《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完善就业困难对象登记制度。各地要加强“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申报的就业困难对象,要及时核发有关证件,并注明困难类别,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向社会公示“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开通就业援助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对经申报的“双零”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专项调查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对辖区内认定的“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一对一”帮扶,建立周巡查制度,实行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谋职业等帮扶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十一)全面落实城乡“双零”家庭及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切实兑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增加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数量,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从2009年起,凡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统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扎口管理,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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