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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四)统一规范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各地应当加快贯通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高校毕业生市场,尽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求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等行为。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就业服务工作,并直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承担面向辖区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为群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到2010年,全市要实现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全覆盖。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主要包括:

  1.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六)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就业规划和劳动保障管理,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把已在单位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功能。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适应市场变化和服务对象的新需求,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倡导以“诚信服务、真情相助”为核心的就业服务理念,鼓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新就业服务,推行文明服务、公开服务、主动服务、承诺服务、个性服务和高效服务。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实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细节”,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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