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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9]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人民政府53号令),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文件精神,依法推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将就业工作列为“一号工程”和为民办的“第一实事”,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就业工作。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各地各部门促进就业的做法和经验,宣传企业扩大就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以及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市政府每两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就业再就业先进个人、创业明星给予表彰和奖励。要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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