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证书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
第八条 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个人简历和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四)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报名,参加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五)考试合格之后,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参加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注册培训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每年度须注册,加盖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无效。
第十一条 年度注册工作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室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评不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应当收回其《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若本人愿意保留资格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按时参加注册培训的,可以保留其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档案。在每年注册培训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